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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分厂(分站)应按有关要求绿色生产,实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企业或分厂(分站)向所在市、县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时,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各方主体责任。
第二章 企业、分厂(分站)管理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址(生产地址由资质核发部门在资质证书的详细地址上注明)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
企业分厂(分站)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申请取得分厂(分站)备案证后,方可在备案证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
第七条 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三年以上的的企业,方可设立分厂(分站)。分厂(分站)的工程技术人员、厂房、设备设施、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应单独配置,其中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分厂(分站)实行备案制和备案条件核查制,企业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向分厂(分站)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企业在所在地设区市以外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在分厂(分站)取得备案证一个月内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企业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企业设立分厂(分站)后,应加强对其生产质量的管理,并对其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第八条 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时,应提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材料,分厂(分站)备案时应提交分厂(分站)材料。
(一)所提交的试验室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
1.试验室管理制度;
2.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3.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
4.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
(二)所提交的分厂(分站)材料应包括以下要件:
1.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分厂(分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对分厂(分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4.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
5.分厂(分站)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
6.分厂(分站)试验室管理制度;
7.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8.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
9.分厂(分站)厂房、设备设施、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
第九条 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申请后,应按照本标准第三章组织人员对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试验室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备案证。
分厂(分站)跨设区市搬迁的,应重新申请资质(备案),未跨设区市但跨县(市)搬迁的,应向分厂(分站)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证变更手续。迁入地设区市主管部门和原备案部门应组织对搬迁后的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试验室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不予办理分厂(分站)备案或备案证变更手续。
第三章 试验室管理
第十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按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要求设立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试验室试验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试验室主任应具有2年以上混凝土(材料)试验室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
(二)从事相应检测项目工作1年以上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等3个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之一的试验人员(含试验室主任)不少于4人。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第十二条 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分厂(分站)。
第十三条 试验室主任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2年和试验人员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试验室主任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分厂(分站)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资质原发证机关或分厂(分站)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原试验室主任解聘合同证明和新任试验室主任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试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检测能力
具备《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中水泥、粗骨料、细骨料、粉煤灰、矿粉、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等参数的检测能力(详见附件2),其中黑体字部分为试验室必备的检测能力,非黑体字部分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提供有效的委托合同)。以上参数及其指标应根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适时调整。
(二)仪器设备和检(试)验环境
1.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明,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2.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检(试)验要求。
第十五条 试验室与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系统软硬件应满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并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三者互联互通。
第十六条 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检测能力出具检(试)验报告,检(试)验报告应信息准确,数据真实,检测、审核、签发等人员签字应齐全。检测、审核、签发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检(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试)验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确保检(试)验过程可追溯,并单独建立不合格检(试)验报告台帐。
第十八条 检测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
(二)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试)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7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3天。水泥封存样保留不少于40天。
第四章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以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技术和试验人员业务培训,制定仪器设备、试验人员、作业指导等试验室管理制度,编制企业及其分厂(分站)质量手册,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第二十条 在天然砂资源匮乏的地区要积极推广机制砂(人工砂),严格控制净化海砂使用范围。未经净化处理或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严禁净化海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
第二十一条 机制砂(人工砂)或净化海砂应采用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供应的成套设备生产。企业或分厂(分站)可自行生产,或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机制砂(人工砂)或净化海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格式见附件3)。原材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筒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并作好标识,严禁混仓。
(二)厂区内砂、石等原材料料仓应全封闭,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分仓堆放并作好标识,净化前的海砂严禁进入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区内存放。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可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按有关规范标准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砼常用配合比表,并明确生产配合比调整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配合比每半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验证,当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普通混凝土应验证抗压强度、坍落度、和易性、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其中抗压强度值应不小于该配合比的原试配强度,坍落度应在原配合比要求的坍落度允许误差范围内,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和易性应分别符合JGJ 55、GB/T 50080的规定。添加引气剂的预拌混凝土还需验证拌合物含气量,其指标应符合JGJ 55的要求。特种混凝土或设计有特殊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还应进行相关性能验证,其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当出现任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该配合比不能再使用,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通过试验确定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掺合料品种及其掺量。预拌砼掺合料品种、掺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且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4(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2);使用多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3(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1.5)。当水泥中混合材掺量在20%以上时,混合材超出部分应计入掺合料掺量。
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地下室底板、桥梁承台,若预拌混凝土企业认为前一条款规定的掺合料掺量无法满足工程需要的,经专家论证并经需方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可适当提高掺合料掺量。专家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加人员包括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厂分站)和工程项目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主体以及不少于3个专家。论证专家对论证结论负责(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专家库由省厅另文发布),论证结论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 前一条款规定的掺合料掺量无法满足工程需要的原因;
(二) 掺合料的掺量;
(三) 加大掺合料掺量后的质量保证措施。
需方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材料以及论证结论应告知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格式见附件4),并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对运送至交货地点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需方负责组织实施预拌混凝土质量交货检验,未组织实施或因交货检验不规范造成无法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判定的,视为已交付的预拌混凝土强度符合要求。
企业或分厂(分站)与需方在施工现场进行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并形成交货检验记录(格式见附件5)。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强度等。坍落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运输车卸料口取样。由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泵送的混凝土强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浇筑地点出料口取样,非泵送混凝土强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取样。其它质量指标由供需双方根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以供需双方共同取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为依据,双方应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强度等级等不可更改的标识,送至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养室养护,并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或试验室检验。
第二十八条 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应与结构构件标准养护试件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一致,预拌混凝土需方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对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书面告知供方。
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强度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不作为评定和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依据。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有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及合同规定。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予以退货,并做好退货记录(格式见附件6);企业或分厂(分站)对被退货的预拌混凝土应妥善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
第三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严禁加水。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加水的责任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三十三条 发现施工单位使用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或向预拌混凝土加水的,发现单位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使用的原材料、砼出厂检验报告等应与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需方有权会同监理等单位检查、核对企业或分厂(分站)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和生产等有关资料。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生产情况记录、检(试)验记录及检(试)验报告等内业资料均应建立台账并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监督抽查抽测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具备抽查抽测能力。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方式对企业或分厂(分站)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抽查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情况;
(二)抽查企业或分厂(分站)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三)抽查原材料的进厂检验情况;
(四)抽查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及检验情况;
(五)抽查计量设备、检(试)验仪器及其检定情况,试验室环境条件;
(六)抽查试验室检试验情况及其资料;
(七)抽查企业或分厂(分站)及其试验室人员资格条件;
(八)抽查检(试)验和生产数据上传情况;
(九)抽测原材料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十)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动态考核管理,具体管理规定见附件7。
第三十七条 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抽查抽测的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开展抽查抽测时,应形成抽查抽测记录(格式见附件8),且抽查抽测应符合附件9-1~9-11规定。
(一)抽查。每家企业或分厂(分站)抽查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试验室条件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试验室人员到位、检(试)验和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每半年不少于1次。
(二)抽测。每家企业或分厂(分站)抽测掺合料、预拌混凝土质量每半年不少于1次,抽测水泥、砂、外加剂质量每年不少于1次。
省厅、设区市每半年分别对全省、辖区主管部门抽查抽测情况进行通报,督促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抽查抽测。
第三十八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预拌砼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可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对辖区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现场进行检查;
(二)要求企业或分厂(分站)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或生产过程数据;
(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等检测能力验证和监督抽测;
(四)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价;
(五)抽查抽测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规范标准要求的问题时,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动态考核记分;
(六)依据省厅黑名单管理办法和动态监管办法等规定将有关企业纳入黑名单;
(七)其它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企业无资质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生产预拌混凝土,或分厂(分站)亚博买球生产预拌混凝土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停止生产,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使用相应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混凝土结构构件实体强度进行鉴定。
第四十一条 主要原材料进厂检验或混凝土质量出厂检验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由其供应预拌混凝土的在建工程的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且对整改期间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强度进行跟踪监测。
第四十二条 企业或分厂(分站)采用净化海砂或未经净化处理(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配制预拌混凝土,且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所有构件的氯离子含量和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无资质或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企业名义生产预拌混凝土,或出现第三十九~四十一条情况并经鉴定混凝土实体强度或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立案查处。
第四十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试验室现场考核、资质许可、分厂(分站)备案、动态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纠正下级主管部门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给予通报:
(一)发现企业或分厂(分站)存在按规定应予以记分的情形但未实施记分的;
(二)现场考核、资质许可、分厂(分站)备案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的;
(三)在抽查抽测等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监督人员的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 它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所称分厂(分站)是指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注明地址外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分支机构。
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是指企业或分厂(分站)内部专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性能等混凝土专项检测工作的部门。
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企业或分厂(分站),或随机检查某一个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活动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第四十六条 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应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后,主管部门应核实情况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附件:1.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分厂(分站)备案申请表
2.预拌混凝土企业(分厂、分站)试验室检测能力要求
3.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进厂原材料汇总表
4.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出厂预拌混凝土汇总表
5.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
6.预拌混凝土退货记录表
7.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8.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厂(分站)抽查抽测记录表
9-1~9-11.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附件1
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分厂(分站)备案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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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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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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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批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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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分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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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分站)生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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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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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分厂(分站)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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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分站)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险凭证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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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分站)试验室管理制度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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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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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分站)试验室主任、试验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及社会保险凭证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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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分站)厂房、设备设施、试验仪器的相应证明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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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分站)试验室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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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分站)试验室、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三者是否互联互通 |
□是 □否 |
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
附件2
预拌混凝土企业(分厂、分站)试验室
检测能力要求
序号 |
项目 |
参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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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泥 |
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氧化镁、氯离子含量、碱含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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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砂 |
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氯离子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石粉含量、压碎值、贝壳含量 |
石粉含量、压碎值仅针对使用机制砂的企业,贝壳含量仅针对使用净化海砂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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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石 |
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指标、坚固性、岩石抗压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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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掺合料 |
粉煤灰 |
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 |
企业根据使用的掺合料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
矿粉 |
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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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外加剂 |
通用 |
减水率、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pH值、氯离子含量、碱含量 |
企业应具备外加剂通用检测能力,其它根据使用的外加剂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
膨胀剂 |
凝结时间、限制膨胀率、抗压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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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气剂和引气减水剂 |
含气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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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冻剂 |
含气量、50次冻融强度损失率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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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混凝土 |
配合比设计、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
|
注:黑体字部分为试验室必备的检测能力,非黑体字部分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提供有效的委托合同。
附件3
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进厂原材料汇总表
企业(分厂、分站)名称: 原材料类型:
进厂时间 |
生产厂家 |
出厂编号 |
合格证号或批号 |
品种(规格、等级) |
数量 |
检验 时间 |
检验报告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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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记录人:
注:1.原材料类型指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
2.每一材料类型单独一张表,并按进厂时间排序。
附件4
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出厂预拌混凝土汇总表
企业(分厂、分站)名称:
出厂时间 |
工程项目名称 |
使用部位 |
强度(抗渗)等级 |
方量(m3) |
出厂检验 试块编号 |
出厂检验 报告编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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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记录人:
注:本表按出厂时间排序。
附件5
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记录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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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及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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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流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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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比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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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筑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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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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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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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渗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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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初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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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 牌号 |
发车时间 |
进场 时间 |
卸料 时间 |
砼设计坍落度(㎜) |
实测 坍落度(㎜) |
本车数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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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块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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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编号 |
时间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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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编号 |
时间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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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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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试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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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意见:
预拌砼厂家(签字): 需求方(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该表一式两份,由供需双方人员共同签字后各自存档。
附件6
预拌混凝土退货记录表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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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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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筑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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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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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牌号 |
进场时间 |
退货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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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原因:
预拌砼厂家(签字): 需求方(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注:该表一式两份,由供需双方人员共同签字后各自存档。
附件7
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一、主管部门应对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实施动态考核管理。当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况时,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应给予企业或分厂(分站)相应记分。对分厂(分站)记分的同时对其所属的企业同样分值的记分。
(一)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批次)记5分。
1.水泥、机制砂(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无合格证的;
2.水泥、机制砂(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无出厂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频率或检测项目不符合要求的;
3. 水泥、机制砂(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进厂复验频率不足或进厂复验项目不全的;
4.未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或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或进厂原材料台账与实际不符的;
5.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的;
6.拌制混凝土期间未按要求测定骨料含水率或骨料含水率测定记录与生产系统记录的不一致的;
7.未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或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或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与实际不符的;
8.抽查时试验室当天到岗试验人员少于3人的;
9.试验室实际在岗试验人员少于4人的;
10.抽查时试验室当天到岗试验人员中无人可从事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中的某一检测项目的;
11.水泥、混凝土养护条件不满足要求的;
12.危险药品无双人双锁管理或废液未集中处理的;
13.厂区内砂、石等原材料料仓未全封闭的或未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分仓堆放的;
14.试验室仪器未检定或检定过期的。
(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记10分。
1.搅拌站(楼)计量设备的精度不符合要求的;
2.搅拌站(楼)计量设备未检定或检定失效的;
3.出厂检验试块取样频率不符合要求的;
4.未作出厂检验试块试验的;
5.经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6、未明确生产配合比调整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或未按规定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调整配合比的;
7.试验室主任不符合要求的;
8. 试验室主任长期不到岗;
9.试验室检测能力不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的;
10.水泥抗折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不具备恒加载或数据自动采集功能的;
11.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少于30平方米的;
12.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无法满足生产或检(试)验要求的;
13.检试验数据、检测报告或生产数据未按规定上传的;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记20分。
1. 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试验室仪器的;
2. 配合比设计确定的试配强度不符合要求或选用的配合比不符合要求的;
3.未做配合比设计或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的;
4. 净化前的海砂在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区内存放的;
5.使用超过半年以上未验证的配合比的;
6. 搅拌楼控制系统设定的胶凝材料用量少于设计配合比或生产配合比的;
7.经监督抽测掺合料主要控制项目不满足要求的;
8.经监督抽测水泥强度或凝结时间或安定性等不满足要求的;
9.经监督抽测砂石粉含量或含泥量或泥块含量等不满足要求的;
10.经监督抽测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不满足要求的;
11.经监督抽测预拌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强度评定检验标准》(GB50107)规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的;
12.经监督抽测预拌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介于《混凝土强度评定检验标准》(GB50107)规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与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之间且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鉴定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
13.企业或分厂(分站)在预拌混凝土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加水的;
14. 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但未组织专家论证的。
(四)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记30分。
1.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的或原材料进厂检验弄虚作假的;
2. 掺合料品种不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
3. 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但未组织专家论证,且经专家补充论证原掺量不符合要求的加记30分;
4.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且未事先取得需方和工程项目建设需方的书面同意的;
5.出厂检验弄虚作假的;
6.试验室、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系统不具备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条件的。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记100分。
1.分厂(分站)亚博买球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对企业进行记分);
2.经监督抽测砂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3.经监督抽测砂氯离子含量小于等于0.003%(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但贝壳含量大于3%(按质量计)且用于配制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使用的混凝土;
4.经监督抽测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
(六)出现上述第(一)~(五)条(除第(三)条13款和第(五)条4款外)情况之一后,经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检测鉴定结构混凝土强度或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次加记30分。
二、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以两年为一记分周期,记分周期到期后自动归零重新记分。
三、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前,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格式详见附件)且由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记分登记。
企业或分厂(分站)拒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主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企业或分厂(分站)相应记分。
四、企业或分厂(分站)对监管人员记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人员所在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及时反馈。
企业或分厂(分站)对主管部门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及时反馈。如经复核需对已实施的记分进行修改的,由实施复核的主管部门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记分修改申请。
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本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回复异议人。
五、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时,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记分累计达80分及以上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厂(分站)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厂(分站)负责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二)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
1.记分累计达80分及以上的,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黄色监管,核查其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2.记分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红色监管,核查其主要人员、试验室、技术装备、绿色搅拌站建设是否满足要求。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与分厂(分站)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
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记分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执行。
七、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开展企业或分厂(分站)动态考核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或分厂(分站)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事实时,应将违规事实移送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
附件: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件
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
编号:
企业或分厂(分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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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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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其他监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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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规 事 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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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 事实 确认 |
(以上内容属实)
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 |
其他在场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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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记分登记告知 |
根据以上违规事实,依照《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第一()条()款规定,拟给 分的违规记分登记。如有异议,请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意见。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特此告知。 (主管部门全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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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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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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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违规记分已于 年 月 日实施了登记。 |
说明:违规事实应描述具体、清楚,用词规范;本单一式贰份,一份交企业或分厂(分站),一份存档。
附件8
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或分厂(分站)监督
抽查抽测记录表
企业(分厂、分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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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抽测)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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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抽测)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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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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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抽测)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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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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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人员及监督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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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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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
检查(监督)组组长(签字):
附件9-1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原材料质量控制)
抽查 (抽测) 内容 (项目) |
1、原材料进厂资料 2、原材料进厂检(复)验情况 3、进厂原材料台账建立情况 4、检(试)验后样品留置情况 |
抽查 (抽测) 方式 |
选取某一生产时段,抽查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分厂(分站)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
抽查 (抽测) 记录 |
1 水泥、机制砂(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进厂资料和型式检验 1.1 未发现原材料进厂资料不符合要求 1.2 原材料进厂资料或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 1.2.1 无合格证 1.2.2 无出厂检验报告 1.2.3 型式检验频率不符合要求 1.2.4 型式检验项目不全 1.2.5 型式检验发现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时未将该批次原材料退场 1.2.6 其它情况 2 水泥、机制砂(人工砂)、净化海砂、掺合料和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进厂检(复)验情况 2.1 未发现原材料进厂检(复)验不符合要求 2.2 原材料进厂检(复)验不符合要求 2.2.1 原材料进厂检验弄虚作假 2.2.2 检(复)验批次与要求不符 2.2.3 检(复)验项目不全 2.2.4 检(复)验发现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时未将该批次原材料退场 2.2.5 其它情况 3 进厂原材料台账建立情况 3.1 已按要求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 3.2 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要求 3.2.1 未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 3.2.2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3.2.3 进厂原材料台账与实际不符 3.2.4 其它情况 4 检(试)验后样品留置情况 4.1检(试)验后样品留置符合要求 4.2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 |
处理 意见 |
1.主要原材料进厂资料无合格证或无出厂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频率不符合要求或型式检验项目不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补充相应进厂资料,企业或分厂(分站)无法提供进厂资料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该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主要原材料型式检验频率不符合要求或型式检验项目不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型式检验发现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时未将该批次原材料退场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该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砼强度某检验批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2.原材料进厂检验弄虚作假的,按本标准第四十条处理。 主要原材料检(复)验批次与要求不符或检(复)验项目不全的,对使用未检(复)验或检(复)验项目不全的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检(复)验发现主要原材料不合格时未将该批次原材料退场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未使用的原材料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原材料已有使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该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砼强度某检验批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3.进厂原材料台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4.检(试)验后样品留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
备注 |
1.抽查发现主要原材料质量控制不符合要求时,应记录清楚已使用同批次原材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项目及其使用具体部位,并经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 2.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视为无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 3.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
附件9-2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
1.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2.计量与搅拌 3.掺和料品种、掺量 |
抽查(抽测) 方式 |
抽查检查时段内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
抽查 (抽测) 记录 |
1 配合比确定与调整 1.1 未发现配合比确定与调整不符合要求 1.2 配合比确定与调整不符合要求 1.2.1配合比设计确定的试配强度不符合要求或选用的配合比不符合要求 1.2.2未做配合比设计或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2.3使用超过半年以上未验证的配合比 1.2.4搅拌楼控制系统的胶凝材料用量与设计配合比或生产配合比不一致 1.2.5未明确生产配合比调整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1.2.6未按规定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调整配合比 1.2.7 其它情况 2 记量与搅拌 2.1 未发现计量与搅拌不符合要求 2.2 计量与搅拌不符合要求 2.2.1 搅拌站(楼)计量设备的精度不符合要求 2.2.2 搅拌站(楼)计量设备未检定或检定失效 2.2.3 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 2.2.4 原材料计量偏差超过允许偏差 2.2.5 拌制混凝土期间未按要求测定骨料含水率 2.2.6 骨料含水率测定记录与生产系统记录的不一致 2.2.7 其它情况 3掺和料品种、掺量 3.1 掺和料品种、掺量符合要求 3.2 掺和料品种或掺量不符合要求 3.2.1掺合料品种不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3.2.2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且未事先取得需方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或者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专家论证不符合要求 3.2.3其它情况 |
处理 意见 |
1.配合比设计确定的试配强度不符合要求或选用的配合比不符合要求,未做配合比设计或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未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或使用超过半年以上未验证的配合比,或搅拌楼控制系统的胶凝材料用量与比设计配合比或生产配合比不一致的,对使用相应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未明确生产配合比调整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或按规定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调整配合比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2.计量设备的精度不符合要求、计量设备未检定或检定失效、原材料计量偏差超过允许偏差或拌制混凝土期间未按要求测定骨料含水率或骨料含水率测定记录与生产系统记录的不一致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暂停生产,并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工作班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强度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若没有条件对预拌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的,对使用该工作班生产的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3. 掺合料品种不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牵头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的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应对耐久性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且未事先取得需方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对已使用的工程项目,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工作班生产的预拌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但未组织专家论证或者专家论证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补(重新)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前,对已使用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作为论证材料,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若专家论证不通过,责令建设单位牵头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的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
备注 |
抽查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符合要求时,应记录清楚已使用工作班预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项目及其使用部位,并经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 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原材料计量弄虚作假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将企业列为黑名单。 |
附件9-3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
1 出厂检验 2 交货检验 3 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建立情况 |
抽查(抽测) 方式 |
选取某一生产时段,抽查企业或分厂(分站)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情况 |
抽查 (抽测) 记录 |
1 出厂检验 1.1 未发现出厂检验不符合要求 1.2 出厂检验不符合要求 1.2.1 试块取样频率不符合要求 1.2.2 未作出厂检验试块试验 1.2.3出厂检验试验弄虚作假 1.2.4 其它情况 2 交货检验 2.1未作交货检验或经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 2.2 经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 3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建立情况 3.1 已按要求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 3.2 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不符合要求 3.2.1 未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 3.2.2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不符合《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3.2.3 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与实际不符 3.2.4 其它情况 |
处理 意见 |
1试块取样频率不符合要求、或未作出厂检验试块试验的,对使用该试块所代表的工作班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出厂检验试块试验弄虚作假的,按本标准第四十条处理。 2经交货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再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3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
备注 |
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
附件9-4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试验室条件)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
1.管理制度 2.试验人员 3.检测能力 4.仪器设备 5.检(试)验环境 6.检测联网 |
抽查(抽测) 方式 |
随机抽查试验室条件 |
抽查 (抽测) 记录 |
1 管理制度 1.1 未发现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1.2 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 1.2.1 管理制度不能有效运行 1.2.2 管理制度不能保证检测质量 1.2.3 其它情况 2 试验室人员 2.1试验室人员符合要求 2.2试验室人员不符合要求 2.2.1 试验室主任不符合要求 2.2.2 试验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 2.2.3 试验人员无法满足“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水泥物理力学性能三个检测项目中每个检测项目应有不少于3人持有其岗位合格证书” 2.2.4 其它情况 3 检测能力 3.1 未发现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 3.2 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 3.2.1 不具备**检测能力 3.2.2 其它情况 4 仪器设备 4.1 未发现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 4.2 仪器设备不符合要求 4.2.1 试验室**仪器未检定或检定过期 4.2.2水泥抗折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不具备恒加载或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4.2.3 其它情况 5检(试)验环境 5.1 未发现检(试)验环境不符合要求 5.2 检(试)验环境不符合要求 5.2.1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少于30平方米 5.2.2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无法满足生产或试验要求 5.2.3 水泥、混凝土养护条件不满足要求 5.2.4 危险药品无双人双锁管理或废液未集中处理 5.2.5 其它情况 6 检测联网 6.1 试验室与省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监管系统联网正常 6.2 试验室不具备与省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监管系统联网条件 |
处理 意见 |
1.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2.试验室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3.检测能力不符合要求的,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实施。 4.**仪器未检定或检定过期的,对该仪器对应的检测项目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实施;水泥抗折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不具备恒加载或数据自动采集功能的,对水泥抗折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相应的检测项目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实施。 5.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少于30平方米,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整改期间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实施;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无法满足生产和试验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水泥、混凝土养护条件不满足要求的,相应的水泥、混凝土试块检测无效,混凝土试块对应的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水泥重新检测,若检测不合格,对使用该批次水泥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危险药品无双人双锁管理或废液未集中处理,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6.试验室无法与省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监管系统联网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整改期间试验室检测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实施。 |
备注 |
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
附件9-5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试验室人员到位情况)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
1、试验室人员到位情况 |
抽查(抽测) 方式 |
随机抽查试验室人员到位情况 |
抽查 (抽测) 记录 |
1试验室人员到位情况 1.1试验室人员到位情况符合要求 1.2试验室人员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 1.2.1 当天到岗试验人员少于3人 1.2.2实际在岗试验人员少于4人 1.2.3当天到岗试验人员中无人可从事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中的某一检测项目 1.2.4 试验室主任长期不到岗 1.2.5其它情况 |
处理 意见 |
试验室人员到位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
备注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试验室主任长期不到岗 (1)主管部门事前通知到企业或分厂(分站)检查,但检查时试验室主任不在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2)经调查取证,试验室主任大部分时间不在岗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2、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
附件9-6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检(试)验和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
抽查(抽测)内容(项目) |
1、检(试)验和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 |
抽查(抽测) 方式 |
随机抽查检(试)验和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 |
抽查 (抽测) 记录 |
1检(试)验和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 1.1未发现检(试)验和生产数据实时上传不符合要求 1.2试验或生产数据实时上传不符合要求 1.2.1 检试验数据或检测报告未按要求上传; 1.2.2 生产数据未按要求上传; 1.2.3试验室(搅拌楼)局域网服务器与机顶盒断开且亚博买球 1.2.4 采集仪与机顶盒断开且亚博买球 1.2.5机顶盒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断网超过半个小时且未告知当地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1.2.6其它情况 |
处理 意见 |
1检(试)验或生产数据实时上传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 |
备注 |
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
附件9-7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掺合料质量)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
掺合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 |
抽查(抽测) 方式 |
在监管人员监督下,由企业或分厂(分站)试验人员抽取掺合料试样 |
抽查 (抽测) 记录 |
1.1抽测外加剂的主要控制项目满足要求 1.2抽测外加剂的主要控制项目不满足要求 |
处理 意见 |
主要控制项目不满足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同批次水泥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若是安定性不满足要求且该批次掺合料已有使用的,责令相关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使用该批掺合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的构件进行拆除重做;若是其它主要控制项目不满足要求且该批次粉煤灰已有使用的,对该批次掺合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
备注 |
结合实际抽测掺合料的一个或多个主要控制项目(主要控制项目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现场抽测时,应记录清楚已使用同批次掺合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项目及其使用部位,并经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 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
附件9-8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水泥质量)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
强度 凝结时间 安定性 |
抽查(抽测) 方式 |
在监管人员监督下,由企业或分厂(分站)试验人员抽取水泥试样 |
抽查 (抽测) 记录 |
1强度 1.1样品强度满足要求 1.2样品强度不满足要求 2凝结时间 2.1样品凝结时间满足要求 2.2样品凝结时间不满足要求 3安定性 3.1样品安定性满足要求 3.2样品安定性不满足要求 |
处理 意见 |
1样品强度不满足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同批次水泥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水泥已有使用的,对该批次水泥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2、样品凝结时间不满足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同批次水泥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水泥已有使用的,对该批次水泥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3、样品安定性不满足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同批次水泥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水泥已有使用的,责令相关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使用该批水泥的构件进行拆除重做。 |
备注 |
1、现场抽测时,应记录清楚已使用同批次水泥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项目及其使用部位,并经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 2、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
附件9-9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砂质量)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
1.氯离子含量 2.贝壳含量(仅肉眼观察发现砂中贝壳含量可能超标时抽测) 3.石粉含量(仅当砂是机制砂(人工砂)或肉眼观察发现砂中石粉含量可能超标时抽测) 4.含泥量、泥块含量(仅肉眼观察发现砂中含泥量可能超标时抽测) |
抽查(抽测) 方式 |
在监管人员监督下,由企业或分厂(分站)试验人员抽取砂试样 |
抽查 (抽测) 记录 |
1氯离子含量 1.1样品氯离子含量满足要求 1.2. 样品氯离子含量不满足要求 1.2.1样品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1.2.2其它情况 2 贝壳含量 2.1样品贝壳含量满足要求 2.2样品贝壳含量不满足要求 2.2.1样品贝壳含量大于3%(按质量计) 2.2.2其它情况 3石粉含量 3.1样品石粉含量满足要求 3.2样品石粉含量不满足要求 4含泥量 4.1样品含泥量、泥块含量满足要求 4.2样品含泥量或泥块含量不满足要求 |
处理 意见 |
1.样品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的,该批次砂为未经净化处理或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同批次砂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砂已用于配制混凝土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所有构件的氯离子含量和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2.样品贝壳含量大于3%且氯离子含量大于0.003%的,该批次砂为未经净化处理或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同批次砂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砂已用于配制混凝土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所有构件的氯离子含量和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样品氯离子含量小于等于0.003%但贝壳含量大于3%的,该批次砂为净化海砂,若用于配制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使用的混凝土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所有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3.样品石粉含量不满足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同批次砂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砂已有使用的,对使用该批次砂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4.样品含泥量或泥块含量不满足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同批次砂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砂已有使用的,对使用该批次砂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每个工程项目,每个砼强度等级分别抽取5个主要受力结构构件(构件由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事先在图纸上随机抽取),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其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个构件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与该构件同一检验批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该检验批砼强度仍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
备注 |
现场抽测时,应记录清楚已使用同批次砂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项目及其使用部位,并经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 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
附件9-10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外加剂质量)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
外加剂主要控制项目 |
抽查(抽测) 方式 |
在监管人员监督下,由企业或分厂(分站)试验人员抽取外加剂试样 |
抽查 (抽测) 记录 |
1.1抽测外加剂的主要控制项目满足要求 1.2抽测外加剂的主要控制项目不满足要求 |
处理 意见 |
1抽测外加剂的主要控制项目不满足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将同批次外加剂退场并做好相应记录;该批次外加剂已有使用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该批次外加剂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
备注 |
1、结合实际抽测外加剂的一个或多个主要控制项目(主要控制项目依据《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2、现场抽测时,应记录清楚已使用同批次外加剂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项目及其使用部位,并经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 /3、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
附件9-11
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抽查抽测规定
(预拌混凝土质量)
抽查(抽测) 内容(项目) |
混凝土强度 氯离子含量 |
抽查(抽测) 方式 |
在监管人员监督下,由企业或分厂(分站)在厂区制作一组砼试块,并现场抽测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混凝土强度也可抽取已达28天的出厂检验试块当场试验) |
抽查 (抽测) 记录 |
1混凝土强度 1.1所抽测砼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高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 1.2所抽测砼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 1.2.1所抽测砼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强度评定检验标准》(GB50107)规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 1.2.2所抽测砼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介于《混凝土强度评定检验标准》(GB50107)规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与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之间 1.2.3其它情况 2氯离子含量 2.1所抽测预拌混凝土试样的氯离子含量符合要求 2.2所抽测预拌混凝土试样的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 |
处理 意见 |
1所抽测砼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强度评定检验标准》(GB50107)规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该工作班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所抽测砼试块抗压强度代表值介于《混凝土强度评定检验标准》(GB50107)规定的最低值(即0.85倍的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与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之间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对使用该工作班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检验批进行鉴定;若经鉴定某检验批砼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应对该检验批所有主要受力结构构件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 2所抽测预拌混凝土试样的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查找原因,在原因查找出来前暂停生产;对已使用该工作班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工程项目,责令相关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企业或分厂(分站)以及施工、监理等单位将相应结构构件拆除。 |
备注 |
除按上述进行处理外,还应按《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予以记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