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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修订)
类别:其他   发布时间:2019-06-24 03:10:08   浏览:3472 次 [返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劳动者就业环境,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
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 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福 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 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精神,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36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合作银行开立工 资保证金专户,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铁 路建设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 公司龙岩供电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铁 路、工信、商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 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在项目中标后、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 将核定的工资保证金存入项目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户。近三年内有发生拖欠、克扣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工矿、商贸企业必须缴交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信、商务 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属地管辖、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 则,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交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铁路等施工总承包 企业不能将工程发包、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在 建工程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月结 月清。工资应当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班组长代发、代签、 代领。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 实际,相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 管理辖区内的企业及施工项目,确保劳动者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建立与存储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交通运输、水利、 电力、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分别建立各行业企业工 资保证金制度,具体规定工资保证金缴存办法。

允许采取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保证等第三方担保制度 缴存工资保证金。保函或保险保证期限应在中标文书约定竣工时 间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延长6个月。所有保函和保险保证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在保函 (保险)额度内无条件兑付现金用于支付其担保的施工企业所拖 欠的工资,兑付时限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曰,元旦、春节等特殊 敏感时期应立即兑现。

     第八条  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按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 均工资(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x全部职工人数(按预存工资保 证金时人数为准)xl个月确定预存工资保证金额度。预存工资 保证金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500万元预存。

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允许采取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险 保证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缴存工资保证金,期限不低于2年。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具体差异化缴存办法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36号) 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与住建、交通运输、水利、 电力、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的各行业企业工资 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执行。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与返还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核实后,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从该企业所缴存的工资保 证金中划拨款项,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一) 企业未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受到劳动者举 报投诉或造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突发事件,经调查核实,责令限 期支付而未支付的;

     (二)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在 规定的延期支付期限届满仍无法支付的;

     (三) 由劳动仲裁裁决生效、法院裁定判决生效后仍不支付 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一条  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企业拒绝提供或 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 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第十二条  工矿、商贸等其他企业在存储工资保证金后2年 内未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 铁路等所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公 示15天后,未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可向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企业未 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曰起10个工作曰 内返还专户内的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周期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可在项目完 工后由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出 具的不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书面证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返还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做好企业工资保证 金帐户曰常管理工作,确保专户资金安全。工资保证金退回采取 “同进同退”原则,即保证金本息原路退回保证金缴存时的企业 银行基本户,若企业银行基本户发生变更需转入其它账户的,必 须提交书面说明及承诺书。

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存在工资拖欠问题的,不 得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待工资拖欠问题妥善解决后,再按规定 办理返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未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 被使用后未及时足额补足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缴 存或补足工资保证金,并跟踪落实企业缴存或补足情况。企业未按本意见缴存工资保证金的,或者出现拖欠劳动者工 资不积极主动配合解决的,三年内不得参评优秀企业;单位负责 人不得参评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参 评优秀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 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1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龙岩市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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